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: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,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;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,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;其他税收优惠措施。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,实施期限暂定三年,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。 小微企业面对上述种种利好,如何正确解读政策、应用政策,真正享受税收优惠?如果在享受优惠的同时,规避税收风险,这是小微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。